民事起诉状
原告: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XXX。联系人:周发,联系地址:上海市新郁路580号,邮编:201824,联系电话:18702193283。
被告1: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XXX。。
被告2: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XXX
被告3: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XXX。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9461.44元,交通费 377元,律师费3000元,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待伤残鉴定后计算;
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三被告是亲兄弟,被告2曾经是原告的三姐夫。
2011年9月2日11时许,原告和其二姐夫XX在江桥批发市场的停车场第3通道卸货,这时三被告每人手持一根木棍对原告和XX一语不发,冲上来就进行殴打,原告被打后逃跑,三被告在市场的土豆区将原告拦住用木棍和拳脚继续殴打,致原告失去知觉,原告醒后即报警。嘉定区真新新村派出所询问了被告1并制作了询问笔录,被告1承认三被告共同殴打原告的事实,殴打原告的动机是怀疑原告故意抢三被告生意,而且嘉定区真新新村派出所在案件事实的认定中这样描述:“2011年9月2日11时许,XXX在曹安路江桥蔬菜批发市场内被XXX纠集的XXX等人打伤,造成身体多处软组织挫伤、左耳外伤、听力下降”。事后,嘉定区真新新村派出所组织原告和三被告进行调解,因意见不一,最终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故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此致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1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