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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介绍  
  王子君律师:男,1963年出生,大学本科毕业,毕业于江苏淮阴师范学院数学系、武汉空军雷达学院军事指挥专业、南昌大学法律系、上海大学法学院。具有法律、数学、军事等多学科、多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1999年从事专……
  郑思元律师: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大学本科学历,双学士学位,擅长处理公司业务、知识产权、房产纠纷、婚姻家庭纠纷。
  周发律师:周发律师,男, 1980年出生,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大学本科学历,善于与客户沟通,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合同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杨保堂律师:杨保堂律师:男,1977年出生,大学本科,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曾在多家公司从事法律顾问工作。代理过多起刑事、经济、婚姻家庭以及非诉案件。本人有从军经历,为人正直,作风严谨,思维缜密,应变能力强,具备较强的执业能力和务实精神。
  孙克林律师:男,1963年出生,大学法律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法律服务二十余年,办理各类案件千余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连续十几年来受省市县表彰:获省厅司法部二等功勋章等...
  程瑾律师:男,1968年出生,毕业于南京师范大学教育系,教育学学士学位,毕业后即在高校从事心理学教学工作。2000年以江苏省第一名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
  姚臻律师:男,1971年生, 大学本科,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 自2001年从事专业执业律师以来,先后办理多起民事、经济以及非诉讼业务,担任数家公司法律顾问,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有较强的分析、沟通、表达能力。
  张翠芳律师:女,1978年出生,安徽大学法学院法律专业研究生毕业,法律硕士,先后任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律讲师、专业投资公司法律顾问,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
  金鑫律师:男,1977年出生,毕业于复旦大学管理学院信息管理专业,学士学位,先后从事IT相关方面的网络工程师、项目经理等多项工作。从事专业律师后,先后代理多起民事、经济以及非诉讼法律事务,为人作风严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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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接受原告刘xx的委托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庭审前我们认真核实相关证据、查找法律根据,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清楚了解,现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被告从原告处借款的事实十分清楚
  2000年4月17日xx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对被告进行询问时,被告明确回答“通过我给梁xx两万元钱,这钱不是我的,是俺单位刘xx的,1997年他分两次给我”、“这钱是刘xx的”。两份证人证言也对此予以印证,各份证据之间形成有效链条,均证实这样的事实:1997年原告分两次借给被告20000元钱。此外,根据原被告共同确认,被告于2001年偿还3000元,下余17000元至今未还。
  二、本案所涉借款与梁运松无关,双方之间属于合法的借贷关系
  庭审中,虽然被告一再强调从原告处借款项后自己未用,而是交给闫xx,闫xx又交给梁xx,但根据原告的陈述及庭审的调查情况来看,作为原告的刘xx对款项借出后的去向并不明了,只是在后来的催要过程中才从被告处得知,因此该款项的去向与原告无关。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作为出借人没有询问和得知款项去向及款项借出后如何使用的义务,原告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被告从原告处借得款项后将该款项抛弃,那么是否原告也要对此负责呢?答案是不言而喻的!因此,被告与梁xx之间合法或者非法关系与原告无关,其行为性质不影响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的合法借贷关系!被告妄图将自己的责任转嫁给原告,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三、本案不超过诉讼时效,原告的权利应当得到保护
  款项借出后,原告一直未间断向被告催要,因此本案的诉讼时效一直处于不断中断之中,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退一万步讲,即使款项借出后,原告一直未催要。因为从原告处借款时,双方只约定原告需要用时被告返还,并没有确定具体的还款期限,因此该借贷合同属于未约定债务履行期限的法律行为,根据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法律行为,从债权人主张债权的次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本案中,原告因需用钱,遂于2001年底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偿还原告3000元钱。从 2001年开始起算,到原告起诉时止,未超过法定的2年诉讼时效。
  因此,本案借款事实十分清楚,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且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因此被告应当承担偿还责任。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代理人:
                                                                                                                二○xx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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