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原告高某为被告李甲、李乙、李丙三人之母。原告之夫阿根于2006年6月去世,未留下遗嘱。原告与阿根共有上海市长宁区一套产权房。因原被告对房屋的析产与继承意见无法达成一致,故原告诉至长宁区人民法院要求对房屋进行析产与继承。
案件焦点:原告可获得房屋多少产权份额?
律师支招:君乐所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全面调查取证并经研究认为:首先,所涉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百分之五十的产权份额应归原告所有;其次,剩余百分之五十的产权份额作为遗产由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虽原则上平分,但尽力为原告争取多分是律师努力的方向。而被继承人阿根生前与其妻原告共同生活,原告履行了主要照顾义务,这点可成为突破口。
案件结局:法院判决房屋百分之六十七的产权份额由原告高某所有及继承,李甲、李乙、李丙分别继承享有房屋百分之十一的产权份额。经律师努力,原告最终获得理想的房屋产权继承份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