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9年6月28日下午4时左右,原告韦某在上海市某大学足球场踢球时,因被告蒋某动作过大与原告撞到一起,导致原告右膝关节严重扭曲变形。事后被告未能及时救助原告,反而径行离去,后原告至上海市某医院治疗,并于半年后转至另一家医院进行手术。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办案结果】
被告蒋某一次性给付原告韦某15,000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鉴定费,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本案焦点】
原告的受伤是否与被告没有关系,以及踢球这种风险自负运动,原告受伤是否应自负责任。
【君乐拍案】
君乐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研究案情认为:原、被告作为成年人,应当预见到在踢球过程中可能造成的损害并承担相应运动风险,在运动过程中发生碰撞,在被告没有恶意加害的情况下,原告的损害虽属意外伤害,但是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在运动中发生碰撞导致原告受伤,由原告单方承担运动风险有失公平,故本案可适用公平原则由被告分担原告的损失。通过律师的努力,当事人权益得到最大维护。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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