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0年3月,原告朴某(韩国国籍)与被告吴某因业务合作相识。2010年4月16日,被告以其经营的公司资金紧张为由,个人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万元,原告慨然允诺,当日即将上述款项付至被告个人银行帐户。被告承诺一周内还款。然而,至2010年4月23日,被告拒不兑现还款承诺。经原告多次催讨后,被告仍是拒绝。后原告委托我所为其进行一审代理。
【办案结果】
调解结案,由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50万元。
【本案焦点】
1、如何使被告归还欠款? 2、如何确保案件执行到位?
【君乐拍案】
君乐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研究案情认为:从整个案件来看,双方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只是被告迟迟不肯归还欠款。被告系一化工公司经理,有还款能力。只是暂时资金周转困难,并且有还款的意思表示。因此,律师决定通过调解来解决本案。通过调解,原告为示诚意,放弃对利息的诉讼请求;被告同时表示分四次归还所欠50万元。双方和解,原告的诉讼目的得到实现。
【相关法条】
《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