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原告陈某与被告庆某于2010年协议离婚,约定双方所生之女由被告抚养。原告诉称:离婚后被告便带了一个女人回家,两人都有吸烟等不良生活习惯,且被告平时不务正业,文化程度不高,稍有不顺就打骂女儿,对女儿的日常生活和学习造成恶劣影响。故向法院起诉请求将其女儿变更为随原告共同生活,同时判令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辩称:对比被告,原告没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故女儿由被告抚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
案件焦点:原告陈某能否获得其女儿的抚养权?
律师支招:君乐所律师接受原告陈某的委托,在了解基本情况并充分研究相关证据后认为:原告诉称被告给女儿提供的生活环境不利于其成长能被证实;且原告的女儿已满十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独立的意思表示应该得到尊重。故律师努力的关键在于原告的女儿自愿随原告生活 色尼姑。
案件结局: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与义务,因为原被告的女儿已满十岁,且其本人表示愿随原告共同生活,故支持原告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诉求。原告的诉讼请求在律师的努力下最终得以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