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原告杨父与被告杨女系父女关系,两人及原告配偶王某(现已亡)三人按份共有一套房屋,原告和王某分别占有十分之三的份额,被告占有五分之二的份额。2001年,原告和王某作为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一份赠与合同并经过公证。合同约定:甲方自愿将房屋产权份额全部无偿赠与乙方,乙方表示接受;乙方应对甲方尽赡养义务,并保证甲方对房屋的居住使用权。合同签订后,被告刚开始积极履行赡养义务,但自2007年7月出国并于2008年7月回国后,在2009年和2010年间仅探望过原告几次。原告倍感失望,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赠与合同中属于原告十分之三份额的赠与,并恢复原告对房屋十分之三的产权份额。
案件焦点:原告杨父是否有权撤销赠与合同中属于自身十分之三份额的赠与?
律师支招:君乐所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仔细研究案卷,经集体讨论一致认为: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无法任意撤销,可以被告违反赠与合同约定的赡养义务主张法定撤销,并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以证明被告未对原告尽赡养义务。
案件结局: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房屋赠与合同中属于原告份额的赠与,并恢复原告对房屋十分之三的产权份额。经过君乐所律师的努力,委托人原告的权益得到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