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年,是上海公房改革的元年,为了促进上海公房流通,实现公房与产权房的转变,上海市政府出台了《公房94方案》简称“94方案”。由于时间仓促,没有经验,而且史无前例,94方案对于购买公房的产权人规定只能有一个,导致,大部分家庭购买公房后,只有一人享受权利,其余同住人不但不能成为“产权人”,就连原来的同住人资格也得不到保障。94方案实施不久,矛盾逐渐突现,很快上海市政府就进行纠正,制定了“Xx方案”,然而,“94方”案,就像新房装修中的“甲醛”,多少年都得不到释放。
在2000年以后,上海由于“94方案”而引发的官司不胜枚举(本人不掌握统计数据)。随着20年最长诉讼时效的到来,“94方案”的“甲醛”似乎得到完全释放。父母、兄弟姐妹之间的“94方案”之争也接近平息。 然而,我们想的太简单了,直到今年王律师与刘律师代理一起继承案件,又被“94方案的甲醛”熏到了,而且比以前更加“扑鼻”。
【案情介绍】
丁老先生与匡老太太夫妻60余年,感情笃深,丁老先生身体不好,一直由匡老太太、儿子照顾,2021年大病初愈,右手不能写字,用左手艰难写下一份遗嘱(所有的财产归夫人匡老太所有),丁老先生在匡老太太的精心照顾下度过了之后的17年。丁先生与匡太太生有三个子女,一儿两女,儿子随父母一起生活,因父亲多病,为照顾父亲终生未娶,两个女儿很少看望和照顾父母。丁老先生在弥留之际将十几年前的遗嘱收藏在家里隐蔽之处,一生辛勤劳动,省吃俭用,留下两套房子和存款,能留给匡老太太处理(暂不分配给子女),也算是对自己的一个安慰。
就在丁老先生走后不到3年,老妈与儿子商量,将家里的财产做一个分配,儿子出钱购买的一套准备结婚的房子(因丁老生病没结成,登记老爸老妈儿子三个人的名字的房子),留给儿子,一套买断公房(登记在丁先生一人名下),由三个子女各1/3按份共有,老太太与儿子住在一起,留点现金作为养老之用。老太太自以为一碗水端平了,可两个女儿阳奉阴违,就是不配合公证。老太和儿子只好将本应好解决的问题,提交法院处理。
【原告主张】
丁老太虽然起诉到法院起诉,但一直向法院说明,并非想自己独吞房产,如果能调解,还是希望一碗水端平,自己并不要房产,留点现金安度晚年足矣。
【法官意见】
然而,法院并不支持丁太太的调解意见,两个女儿不出面,两个女儿的代理人一口咬定不调解,既然到法院,就要给你们搞搞清楚。
主审法官是一位红圈法官,在开庭前,公然释明:“94方案”购买的售后公房,如果登记在“夫妻”一人名下,属于登记人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参与开庭的刘律师惊呆了,怎么会这样呢?夫妻共同财产从来就不是以登记为准,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无论登记在谁的名下,都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特殊情况除外)。
法院在没有事实调查完毕之前,主审法官就断言,遗嘱因无“日”而无效,94方案已因无“名”而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两女儿的代理人一听,自信起来,要求拿售后公房,给匡老太和弟弟补偿款。
【律师思考】
怎么根据“94方案”取得的房产登记在一人名下就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了呢?
据这位红圈法官讲,是上海高院资深法官讲课的观点,这位红圈法官“融会贯通”了,表示下次开庭会拿出法律依据公示。第二次开庭时,法官居然拿出早于96年的上海高院审理公房意见,第9条同住人、购买人等权利人主张权利应当在诉讼时效内提出,第10条夫妻购买公房登记在一方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官认为第10条属于第9条,而非第9条的特例。见法官如此理解94方案,无视民法典司法解释28条,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公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刘律师毅然的向法院申请法官回避。并与王律师探讨案情。王律师本不相信刘律师的话,认为不可能有这样的事,决定下次一起去开庭。
第三次开庭,那位红圈法官高升了,换了一个主审法官,王律师上来就问关于“94方案”夫妻共同财产的事,这位主审法官连连否认,那不是她的观点,她从未说过。
过了很久迎来第四次开庭,我在庭上着重强调“94方案”房产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观点。庭后,主审法官跟我说,王律师,关于“94方案”目前确实有不同说法,我看主审法官也没用赞同的意思,也就过去了,案件在几天后的27号宣判。
我们在叫焦急等待中,27号网络异步开庭宣判。宣而不判,我们始终没有见到判决书,询问得知庭长还未审批盖章。直到13天后我们才收到判决书,判决竟然支持“94方案”购房登记在一人名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谬论。
律师不相信这是主审法官的观点,宣判后还等了13天,红圈的力量无穷,无知害死人。法官把“夫妻关系续存期间,取得的房产,无论登记在哪个人名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基本理论,放到什么位置?如果高院有相反的指导意见,那高院一定是错的,毋容置疑。我看是某些人曲解了吧?
【结果】
最终,法院一审结果对丁太太来说,与自愿分配结果相差无几,甚至得到了更多,原本还需筹钱给两个女儿折价款,再缴税卖房,结果直接拿到了更多的补偿款。但违背了丁太太的心愿,不是自己把财产给女儿,而是法院判给女儿的,对女儿而言,没有得到老妈的财产,认为是“合理合法”继承老爸的遗产,老妈与女儿的关系,何以维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