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通常蕴含了血缘、亲情、照顾。特殊情况:1、血缘可以拟制,如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2、虽无血缘关系,但照顾较多,也可以取得继承权。可见,亲情才是继承权的核心,主观上如亲人一般的情感,客观上如亲人一般的照顾。
今年上半年,一位年过80的女性老者,在表侄女的陪同下,到社区寻求法律帮助。刘律师接待老者,案情如下:老者唯一的儿子,在1991年与儿媳结婚,1992年儿媳生下一子。老者和老者的儿子一直误以为“孙子”是亲生的,抚养成人,儿子的房子也加上了“孙子”的名字。但老者发现,婚后儿媳和儿子感情经常出现状况,“孙子”越长大越不像自己家人,回想儿子结婚当天晚上,儿媳不知所踪,第二天早上才出现的往事,老者不寒而栗。于是有一天,老者将儿子和“孙子”的指甲、头发、烟蒂提交司法鉴定所,得到震惊的结果:“孙子”果然不是儿子亲生的!儿子得知鉴定结果后,质问儿媳,儿媳直言不讳的承认了“孙子”确实不是老者儿子所生。儿子儿媳不久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孙子”在房产证、户口簿上除名,并从家里搬走;儿子在考虑财产、感情、过错等各种因素后,儿子儿媳孙子三方商定儿子给“孙子”120万,本以为能够了结这场婚姻家庭悲剧。然而,儿子收入较低,没有那么多钱履行协议。为此,老者将自己唯一的房产出售,借给儿子117万履行协议。“孙子”收到120万元后,在房产证、户口簿上除名,并从家里搬走,并在外面首付+贷款买了一套大房子。自此之后,“孙子”与老者和老者的儿子不再往来,逢年过节也从不回到生养他的“家”,也从不问候生养他的“父”、“奶”。即便后来,老者的儿子白血病病重、死亡、安葬,“孙子”也不曾照料,更不用说捐骨救父。全部负担由孱弱的老者一人肩负(老者还曾因交通事故而有十级伤残)。
儿子去世后,留有一套房,就是当年将“孙子”除名、“孙子”收120万搬离的那套房,以及20余万元的存款。老者到公证处办理继承,被告知还有一个“孙子”,必须一起来才能办理继承公证。老者尝试联系“孙子”协助,先是同意,后遭到拒绝。儿媳态度强硬告知老者,“孙子”也要继承老者儿子的房子和存款。
【律师思路】
君乐所接受委托后,指派刘律师、周律师办理本案,同时王律师也一起参加所内论证,共同出谋划策为老者争取应有的权益。
1、“孙子”是否是亲生的,除了鉴定报告,儿媳的意见至关重要,儿媳在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中,明确表示 “孙子”非儿子所生。对于鉴定报告,“孙子”不但未提出异议申请复鉴,而且还收取了儿子给付的120万,随后在房产证上除名、在户口簿中迁出、从家里搬走,与老者和儿子不再往来。以上可综合认定“孙子”非亲生。
2、儿子与孙子不形成拟制血缘关系。儿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抚养“孙子”20余年,但知道真相后,便与儿媳离婚,将“孙子”从房产证、户口簿中除名,要求孙子搬走,可见儿子并不认可“孙子”为干儿子,不接纳这个“儿子”。最高法著作《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关于拟制血亲,认为拟制血亲不应仅从客观抚养行为上判断,也要考虑主观意愿,即便客观上有抚养,但主观上并不希望建立拟制血亲,也不应认定拟制血亲的成立。
3、即便将“孙子”视为继子,双方的关系也已经通过120万将“孙子”从房产户籍除名、搬走而解除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也关注到,拟制血亲的解除问题,虽然法律只规定了收养关系的解除,但继父母子女的关系可以参照适用,可以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拟制血亲。
保留杀手锏:当法庭不认可鉴定报告时,老者可以直接与“孙子”鉴定。
【法庭审理】
君乐律所的代理思路,已考虑到各种因素,达到周延。律师们也想看看对方如何答辩。
“孙子”的代理人是一名老道的律师,可能采取了唯一可行的策略:在否认鉴定报告的基础上,称呼老者为奶奶,以“孙子”的语气表示“奶奶是孤老,无人照顾,孙子愿意给奶奶养老送终,父亲遗产分多分少,由奶奶决定”。然而,“孙子”本人却未到庭,代理人的表达,真诚度未能打动老者。
【一审判决】
在本案审限用满后判决(应该是法院内部经过了多轮讨论)。最终,法院根据儿媳在离婚协议中的记载,结合鉴定,“孙子”当时未提异议,并收钱、除名、迁户口、搬走,认定“孙子”非儿子亲生;并对儿媳隐瞒真相,欺骗儿子的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认定为“欺诈性抚养”;通过儿子在知道真相后的行为反应之坚决、强烈,“孙子”与老者和老者儿子再无往来,未照料问候,未在葬礼上有所表示或帮助,验证了双方关系已切割的结论。
同时,法院认为,退一步而言,即便不否认“孙子”第一顺位继承人的身份,老者作为孤老,长期负担儿子的扶养照料义务,“孙子”有扶养和赡养的能力、条件,但在儿子患病期间未尽赡养义务,依法也不应当分配遗产。
【二审一波三折】
本以为案件已解决。假孙子却主张老者和老者的儿子均在其母亲结婚之前就知道其母亲怀了他人之子,试图以“奉子成婚”为主要理由进行上诉。
针对二审,君乐所积极应对,关注到本案的胜负手在于老者的儿子的意志,也就是老者的儿子是否认可这个假孙子。
君乐所的答辩思路:1、房产加名证明老者的儿子一直以来误认为上诉人为亲生儿子,按常理,人们不会将外人的名字加入自家唯一的房产证上;2、老者儿子与老者无话不谈,在鉴定之前,从未说过他知道假孙子非亲生;3、离婚的理由,通过离婚协议可以看出非亲生是重要理由。
听证后,君乐所也没有停止为老者维权的脚步,通过判例检索后,没有找到相同案例,但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北京中级法院的判例,不在档案中的非婚生子女,通过生活经验和逻辑推理,被法院肯定其亲子关系,认定为继承人。主张否认亲子关系之诉并不是继承纠纷中否定继承权的必要条件。同时,根据对称逻辑,在档案中的“亲生子女”,也可以被法院否定其亲子关系,从而否定其继承权。
三个月很快就过去了,依然没有判决。不久,刘律师接到主审法官电话,表示需要补强证据,现有的证据还不足以完全确定假孙子非老者儿子亲生,法庭需要根据补强的结果判决是支持上诉还是维持原判。希望代理人能协助法院,了解以下情况:1、检材是否还保留;2、医院是否还留存老者儿子死亡前的血样。刘律师见此情形对老者不利,八九年前的检查怎么可能还保存?当即向法官提出还有其他途径可以补强:1、老者作为祖母,仍然在世,可与假孙子做亲缘鉴定;2、可以调取人事档案,通过血型进行判断。法官同意第2,但对第1表示不解,因为法官一直以为只有爷爷和孙子可以做亲缘鉴定。刘律师回应道,已与权威机构司鉴所多次核实,奶奶和孙子也是可以做亲缘鉴定的。随后,刘律师逐一完成法官要求核实和调取的资料,协助联络鉴定机构,便于法官走访调查。
为进一步补强,做到万无一失,避免死无对证的不利局面出现。刘律师建议老者通过原鉴定机构采血提取老者的DNA基因座数据,并与老者儿子当年的基因座数据进行比对,鉴定结论支持当年的基因座数据“被检父”为老者的儿子。接下来,情况就明朗了,假孙子如果认为自己是真孙子,完全可以提取自己的基因座数据与当年的“被检父”进行比对鉴定,是否亲生完全可以判断。
此外,二审法官还考虑能否在继承诉讼中一并解决亲子关系的问题。君乐所做出书面回应,主要理由如下: 1、法定继承纠纷中对被继承人有无子女、有哪些子女进行审理; 2、户籍登记作为查明被继承人子女的常规依据,不具有唯一性、排他性。本案中的相反事实(不支持亲子关系存在的事实)众多; 3、被继承人生前虽未提起否认亲子关系之诉,但本案可判断被继承人的意志。法院否定亲子关系,不存在违背“亲子关系之诉申请人”意愿的情形; 4、继承案件以被继承人死亡为前提,故不同于其他纠纷,无法另案处理亲子关系争议。
最终假孙子拒绝配合鉴定,法院以可以鉴定判断是否亲生,而拒绝鉴定承担不利责任为由,认定假孙子非亲生。
【二审判决】
收到判决后,律师们除了后委托人之乐而乐,还仔细品味判决的精妙。
维持原判,理由有五点: 1、上诉人主张其母亲奉子成婚,不符合其在母亲婚后一年半才出生的时间事实; 2、被继承人在鉴定后才知道上诉人非亲生的抗辩,与其他事实自洽; 3、法律没有强制要求非亲生事实的认定只能通过否定亲子关系之诉认定,在离婚协议中确认上诉人非亲生事实且有鉴定报告佐证并备案在民政局等事实,也可以认定上诉人非被继承人亲生的事实; 4、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通过相关事实足以判断,被继承人有否定亲子关系的意愿; 5、上诉人拒绝与被上诉人进行亲缘关系鉴定,应承担不利责任,足见鉴定报告的客观真实。
【综合评论】
正如开篇所述,“孙子”的行为已表明,他在情感上已经与死者断绝了亲情。又没有照顾、又没有血缘,分不到遗产并不意外。庭审是“孙子”最后的机会,然而庭审时未到庭,令老者彻底心寒。
法院摒弃“非亲生的认定必须通过否认亲自关系之诉”的形式主义,采纳原告方的意见,综合认定“孙子”非老者儿子所生的事实,体现法官的推理论证水平,以及责任担当。反观有一些法官,不做推理认定,只采信直接证据,审判如同行政审批。另外,一审法院能够提出“欺诈性抚养”的论点,可见法官的理论水平同样令人敬佩。更难能可贵的是,法院在“退一步讲”中的论述,对“孙子”不尽人情,还想继承财产,予以否定性评价,犹如当头棒喝。对二审法院判决的观后感:以事实为依据,为诉讼第一原则,绝不是一句空话或口号。当事实、伦理、公序良俗和法律理解产生冲突,一定是法律给事实等让路。甚至是人们对法律的误解导致矛盾。
民事判决具有引领社会文明进步的作用,本案的结果,对于怀上他人孩子,然后欺瞒丈夫的行径,对于不履行赡养义务,然后还想继承遗产的企图,均予以否定性评价,引领人们与人为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