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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律师案例】为爱收款,还是为“卖”收款?——重塑案件,能否重塑人生?

 

2024年刘律师曾为一涉嫌诈骗的在读女大学生进行刑事辩护,今天在网上浏览到,此案,早在当年5月初就已作为公安机关的“要闻”发布《女大学生在线求援,男子为爱转账被骗4万元后报警》。回首此案,一些疑云已散开。

2024年4月中旬嫌疑人的母亲,风尘仆仆的从北方小城来到上海君乐律所,刘律师接待。刘律师以多年来的谨慎稳健风格,建议先委托会见,待初步了解案情后,再决定是否委托辩护。辩护人母亲认可刘律师的方案。刘律师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与嫌疑人见面,了解到:

嫌疑人家境贫寒,父母早年离异,她由身患顽疾的母亲独自抚养她长大,为求学,她背负网贷,虽勤工俭学仍无力偿还。本有男友相伴左右,却突遭无情分手,于是2021年许,她在网上与陌生人在群里聊天宣泄压力。群聊时,暴露了在读大学生的身份,被被害人盯上,被害人向她索要擦边照片,双方谈好线下发生关系的价格,4千元1次,预付了多次费用,在订飞机票阶段遇到上海疫情爆发,延后了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里,她心态产生了变化,毕竟从来没有卖过,内心比较挣扎,于是没有赴约。

确定不会赴约后,双方对账,她签了欠条,但担心对方上门讨债、钱色交易见不得光,影响学业和名誉(毕竟还有一些擦边照片在被害人手上),于是用了假名。

后来,由于QQ微信发擦边照片的原因被禁止登录,双方失去联系,被害人报警。

刘律师了解到以上信息后,逐一对本案涉及诈骗的要素,进行破解。
1、客体,并非为爱转账,而是嫖资,睡1晚4000元,不应得到司法保护;
2、行为,签署欠条用假名、失联均具有合理事由,无法客观归罪;
2、主观,本意是卖,不具有诈骗故意,心态变化具有客观合理性(疫情、第一次卖)、主观合理性(受过高等教育、道德约束)。

除了客体、行为、主观之外,刘律师还从动机(求学负债,无力归还,情感低估,金钱诱惑)的角度进行辩护,最终在检察院阶段不起诉结案。刘律师期望【在重塑案件的同时,能够帮她重塑人生】。

交给办案机关的辩护意见虽部分未明文指出,但蕴含了以下情节:
寒门求学、遭遇网贷、男友分手、破罐破摔、金钱诱惑、内心挣扎、改邪归正、假名防身、遭遇逼债。

【原本不解的疑云】辩护方案,自觉已经远超辩护的平均水准。但同一辩护方案,在2024年5月中旬的同一天与警官沟通时遭遇“横眉冷对”,在与检察官沟通时却“丝滑流畅”。如今,看到2024年5月上旬的“要闻”,有所释然,毕竟警官是准备将此案作为要案处理的。

【本案的技术层面】本案涉案金额4万多,未超过诈骗法定刑升格的5万标准。在精准定性被害人款项为“嫖资”后,批捕阶段,无需在罪与非罪上,与检察官争个是非对错,只需在“情有可原”的角度争取办案人员共情,即可达到不批捕、不起诉的辩护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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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意见

关于单某某涉嫌诈骗一案,作为单某某辩护人,经会见、了解,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承办检察官采纳,并作出不逮捕决定:

一、单某某是******学院的在读大学生(即将论文答辩、毕业),曾因学费负担较重,背负网贷,虽勤工俭学仍无力偿还,也不忍让患病的单亲务农母亲支援,又遭男友分手,于是在网上和陌生人群聊宣泄压力。群聊时,暴露了贫困大学生的身份。作为群友,被害人伺机以金钱为对价邀约单某某到上海发生性交易,4千元1次,并预付了1千元订金(其余涉案款项作预付款,先给单某某用于解决网贷、房租等生活费用)。面对男友分手、网贷催收压力,单某某未能经受住被害人的金钱诱惑,同意赴约。但由于道德约束、内心挣扎,上海疫情反复(曾查询机票并截图给被害人),单某某的主观心态也随之波动,最终未能赴约。

在确定不会去赴约后,单某某与被害人对账,并出具欠条确认债务金额。单某某因担心被害人上门讨债、曝光其钱色交易隐私,影响学业、名誉,甚至以裸照阴私相要挟,故签假名留假身份证,但欠条上的手机号真实,此后仍有多次归还了部分欠款(合计2900元左右)。

综上,单某某在经济困窘、感情低谷的危困状态下,面对被害人违背公序良俗的金钱肉体交易的诱惑下,作出了不诚信行为(在未确定赴约的情形下,收取了被害人的嫖资),虽有不当,但情有可原,且侵犯的客体特殊,系嫖资。

二、单某某无前科劣迹,即将完成学业,愿意也有能力工作偿还被害人的损失,暂由母亲筹借资金垫付。恳求被害人谅解。单某某未故意与被害人失联。与被害人联系的两个微信一个QQ,一个微信和QQ由于违规发裸照,被禁言,另一是网友手机号注册,无法接收验证码,无法登陆。双方失联,引起被害人过度警惕而报案,引起了本案。

三、单某某的行为有其特殊的背景和原因(贫困生求学,遭遇性交易邀约)。该情况现已不存在,同时单某某已为其行为付出了代价,已可预防再次犯罪。本案系个人涉嫌犯罪,不逮捕也不存在串供的风险。不逮捕,给予单某某返校答辩毕业的机会,单某某只需半个月即可完成大学毕业的心愿。令其感受到,司法的温度,即便后续仍需追究责任,也能更好改造的回归社会

辩护人:上海君乐律师事务所

律师 刘文广

二〇二四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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